<span style="FONT-SIZE: 14px;">首先,大家可以回顾黑马转的老贴:<br/><a href="http://www.dongfanghong.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6801&fpage=1&highlight=%B8%E6"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3366">http://www.dongfanghong.com.cn/b ... mp;highlight=%B8%E6</font></a><br/><br/><br/>接下来,可以看这个了!<br/>转自:Auly.com>户外论坛>户外驿站<br/><br/><font color="#0000ff"><br/>先贴上79事件的媒体报道。再贴判决书的扫描吧。<br/> <br/>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br/> <br/>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个平台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br/> <br/>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br/> <br/>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21岁的小骆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并且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在南宁某网站的旅游版上小有名气。这次小骆是初次游峡谷。<br/> <br/> 7月8日是周六,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到两江镇后,南宁驴友与发帖子的武鸣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下来了,于是寻找露宿地。<br/> <br/> 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宿营。一些人在一面悬崖下,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不错的扎营地。<br/> <br/>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大家玩得筋疲力尽了,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睡在里面的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也就没发出警示。<br/> <br/> 然而,早上7点,干涸的峡谷瞬间山洪滚滚──山洪来了,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什么地方传来“轰轰”声,他们奇怪地四下张望。这时突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有人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混乱,大家慌忙收拾行李往岸上跑。<br/> <br/>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玩得比较多,经验丰富,胆子大些,她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初次游峡谷的小骆见此场面,吓呆了,几乎没有应变能力,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br/> <br/>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驴友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水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那个驴友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要救她们。相对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br/> <br/> 大约7点半,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他们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br/> <br/> 驴友们打110报了警,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br/> <br/> 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下午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政府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接着几个女驴友失声痛哭。<br/> <p>虽然我也屡次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但收效甚微。这一次的事件,希望能给我们一个迎头痛击。</p><p><font color="#ff0000">S:我们需要关注的不是如何让组织者规避自己的责任,而是必须学会,如何保护活动参与者的权益。</font></p><p><font color="#ff0000">切记切记:只有保护了车友的利益,才能真正免责。</font></p> <br/> <br/> <br/> <p> </p><br/> <p> </p><br/> <br/> <br/> <br/><br/><br/>[<br/><br/> 比较累。北京直接牢底坐穿的已经有先例。 <p>现在这块很模糊,这在判决书里也已明确表述。不过有三点还是可以请大家注意:</p><p>第一:彻底忘记“免责条款”。</p><p>第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活动之前切记多调查,多了解,多准备。自己知道多少,就告诉大家多少。自己有不明确的,也要明确告知。</p><p>第三:做你能做的一切去保护朋友们。</p><p>至于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我想应该我们在日后仔细讨论,并且逐步完善一个程序。包括文中提到的AA花销问题,乃至车队领队、压后等基础权责。即使是义务,志愿的,也要明白:<font color="#ff0000">保护安全才是目的</font>。</p><p> 这样通俗的解释,相信大家都会明白。</p> 香港前几天的比赛又咔嚓一个:折叠车组,冲线以后撞在一起。七孔留血...昨天下午的消息,没希望了。 你们是如何去认定“没有任何商业利益的活动召集人”? <p>如果你们认定“没有任何商业利益的活动召集人”“不应该承担活动中发生人身意外的责任”。</p><p>那么,我想你们需要从这个案例中学到,如何去做一个“没有任何商业利益的活动召集人”。</p> <p>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今天,在这个案子里,这个人不是“没有任何商业利益的活动召集人”,它需要“承担活动中发生人身意外的责任”。</p><p>这才是重点中的重点。</p> <p>从留账本开始做起。</p> <p>有一点要作说明:</p><p>中国是没有案例援引制度的。目前,虽然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案例被越来越重视,但是这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体现。</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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